房屋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后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于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后,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后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于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后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且婚后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于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由于還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于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同時還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即夫妻一方受贈與的房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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