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若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屬個人財產;若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婚后將房產加名登記為夫妻雙方,通常視為贈與,轉為夫妻共有。若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還貸部分及增值收益為共有財產,女方可要求補償。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工資、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雙方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也屬共有財產。
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1、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屋,婚后加名登記為夫妻雙方的行為,通常認定為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從一方婚前個人所有轉變為夫妻共同共有。
3、男方婚前買房,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結語
婚姻中房產歸屬問題需具體情況而定。若男方婚前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若登記在夫妻名下,屬共同財產,需分割。若婚后加名登記,通常視為贈與,轉為夫妻共有。若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還貸部分及增值收益為共同財產,女方可要求補償。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包括工資、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繼承贈與財產等。住房補貼、養老金等也可歸共同所有。復員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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