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產,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并還清貸款或全款購買,將視為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出資買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在房屋的權屬上,仍舊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要分為兩部分:個人還貸的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
此時,對于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個人償還的增值部分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買房,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一、婚前男方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1、結婚前一人出資買房,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一人出資買房,在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結婚前一人出資買房,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結婚前一人出資買房,房屋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結婚前一人出資買房,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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