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基本上每年都要年檢,有的是兩年一檢。有些地方新摩托車在三個月掛牌,前六年兩年審一次,以后每年審一次,使用期限十年(出廠日期為準),可申請延期,但要半年審一次。有些地方摩托車年檢,新車兩年,舊車一年。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只查車況、保險、駕駛證、行駛證、車架和發動機的鋼印。有些地方新摩托車在三個月掛牌,前六年兩年審一次,以后每年審一次,使用期限十年(出廠日期為準),可申請延期,但要半年審一次。有些地方摩托車年檢,新車兩年,舊車一年。從掛牌起四年內算新車;四年后算舊車。由車主本人帶上駕駛證、行駛證、( 身份證 最好也帶上)、摩托的保險單、有些城市會核查是否交齊養路費。記得一定要把摩托車開去,注意做到車況要好,包括各燈具都要工作正常,不能改變車體的顏色,同時不能涂抹發動機鋼印和車架鋼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