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不再經營,關于公司的訴訟,應該由破產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破產宣告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并經相關程序后依法裁定作出的。
一、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法院宣布企業破產的條件:
1、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企業素質太差,無法整頓的。
2、企業在整頓期間,由于本身的過錯或由于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法院終結其整頓,宣告其破產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凡具備以上各項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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