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防止錯誤。分死刑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復核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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