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修理。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整、修補,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準。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2.重作。工作成果有嚴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攬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調換。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3.減少報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質論價,相應地減少所應付的報酬。
4.賠償損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給定作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損害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除上述四個主要違約責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攬人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承攬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承攬人按約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不返還定金。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雙倍返還所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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