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本息的實際數額。由于職工按規定繳存并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因此,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實際數額是變動的。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貸款受理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個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繳存登記表是單位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依據,清冊是繳存登記表的明細反映,是設立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依據。單位在填寫繳存登記表和清冊時,按下列要求辦理:(一)確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和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名單(職工包括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領取勞動報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勞動者)。(二)確定工資基數,并按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繳交額。職工工資基數: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基數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不含住房補貼)、福利費之和;企業單位的職工工資基數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不含住房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職工月工資收入比較穩定的單位,以職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資基數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月工資收入波動較大的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經確定,1年不變。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單位按規定填寫繳存登記表和清冊,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填好的開戶印鑒卡片、開戶審批書在規定時間內交送委托經辦銀行。銀行收到單位報送的繳存登記表、清冊和印鑒卡審核無誤后,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職工個人明細賬,將繳存登記表蓋章后退給單位一聯,送達管理中心一聯。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并與單位終止 勞動關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 購房貸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資 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 繼承人 、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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