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借款還是贈與
1、看當時的實際情況才能判定是贈與還是借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系基于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認定贈與事實應高于一般證明標準是什么
1、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
2、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法律所倡導。慈幼對于父母來講,依法而言為養育義務的負擔。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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