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條不一定能打贏官司。在債務糾紛的官司中,債權人所持有的欠條是很重要的證據資料,因一張完整有效的欠條能夠有效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但是僅有欠條這一單獨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是相對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證明欠款發生的事由、真實性,最好還是能夠收集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資料,比如重新簽訂的還款協議、對方承認借過錢的錄音資料等。當然,如果債務人當庭承認欠款事實的存在,一般是會勝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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