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一旦簽了不能隨意更改。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應書面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告知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在一定的期限內雙方進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變更的時間。因變更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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