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給辭職的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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