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簽勞動合同,已是違法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法律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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