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將財產贈予自己的父母只要是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之下都是屬于共同的財產;
如果在贈予的時候立有合同而且明確給予一個人,那么這份財產就是屬于一個人的,另一方沒有權利得到。
但是如果在贈予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夫妻贈與財產則歸屬于父母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父母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其處分權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一方都無權獨立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對此要想贈與他人就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
如果一方不同意,則無法贈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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