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是經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首先,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糾紛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其次,結婚登記必須在中國內地,港澳臺或者是國外注冊登記結婚的,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注冊登記結婚的,可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3、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起草了《離婚協議》。
一、法律規定一方精神病如何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記離婚,或者是去法院來訴訟離婚。
(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p>因此,夫妻一方作為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所以依據申請離婚的夫妻目前情況,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具體在民事訴訟中會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是訴訟程序問題,第二個是訴訟的實體問題。
法院在進行實體審理前,必須解決好訴訟的程序問題,程序是否合法將決定判決的效力問題。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一方面離婚訴訟屬于具有身份性質的訴訟,離婚與否必須要求當事人親自來決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對其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其所作出的意思表達和民事行為,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與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相比,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僅實體問題審理顯得復雜、程序問題也顯得更為重要。
(三)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包括以下的法律程序:
1、法院應首先確定配偶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如果是,法院應為該配偶指定訴訟的代理人。
3、安排該配偶的生活、醫療、監護問題。
4、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實體判決是否準許這對夫妻離婚。
二、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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