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被辭退有工資。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拖欠。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所在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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