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合伙終止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合伙人財產份額,如果合伙財產少于債務的,合伙人要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一、如何處理合伙人退伙糾紛
1、合伙人退伙時發生的財產處分糾紛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合伙人退伙時處分的合伙財產,包括合伙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中的債權、債務。退伙時原則上應將入伙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伙時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合伙關系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伙關系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伙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伙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于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合伙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伙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恤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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