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涉及的罪名有四十七個,每個罪名的判刑是不一樣的,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酒駕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嗎
酒駕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只有酒駕達到醉駕程度涉嫌危險駕駛罪時才會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
二、喝酒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喝酒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其中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計四十七個罪。
三、危險駕駛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危險駕駛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觸犯危險駕駛罪的,在定罪處罰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133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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