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說明在判刑前應當有過一段監視時期,應有刑期減去監視期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抵扣后的刑期不足三個月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