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協議離婚時不需要寫入離婚協議書,因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涉及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只能處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寫入離婚協議。如果想要分割一方的財產,那么必須證明該婚前財產發生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或者婚后有參與該財產的清償行為等,否則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需寫在離婚協議中。
所謂參與過財產的清償行為,在實踐中常見的有一方在婚前購置房屋,但是僅支付首付款,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用工資或者公積金償還房屋貸款,那么雖然該房屋看起來是一方婚前購置的財產,但是因為婚后有清償貸款的行為,婚后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約定分割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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