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離婚時的分割:1.共同登記的房產可以協商或法院判決;2.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法院可判歸產權登記方,未還貸款屬產權登記方個人債務。
法律分析
婚前共同購買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 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做出判決。
2. 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可以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權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該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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