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個人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分居兩地的共同財產各歸管理方,差額可用財產抵償。離婚時可請求對方退還彩禮。入伙財產給一方所有,另一方應得一半價值的補償。無收益業務應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房屋增殖部分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索財物可酌情返還,難以認定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在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在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