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審推翻一審對一審法官會有一些影響,比如說年終績效考核會受到一些影響。如果一審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思維做出判決,并無任何主觀過錯,只是由于某些客觀因素作出了錯誤判決。比如一審時證據不足,到了二審時出現了新的證據,二審法院依照新的證據依法改判。這種情況下一審法官不具有任何過錯,是不會被追責的。如果一審法官主觀上并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影響他做出錯誤判決,只是因為自身業務水平不夠,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做出了錯誤判斷,因而作出了錯誤判決。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后,一審法官雖然不會被明里追責,但會影響他年終的績效考核。如果一審法官有所偏私,故意昧著良心作出錯誤判決,比如存在沒有依法回避、違反紀律、枉法裁判等違法事由。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后,有關單位當然會對其追責,輕則由法院內部進行處分、重則由紀委介入調查、甚至檢察院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當然,有時候一審判決出現錯誤也在所難免,如果非要要求一審法院絕不能錯,那作為糾錯程序的二審法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對法律、法規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三)因出現新的證據而改變裁判的(四)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五)其他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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