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
1、軍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退出現役轉到地方,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 復員:軍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退出現役以后,回參軍地區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國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軍隊的義務兵退出現役。
2、軍人要達到一定條件才能選擇轉業。普通義務兵和低級別士官沒有轉業,只有中級以上士官以及軍官才有轉業選項,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軍官和文職干部。
3、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4、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采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蛘哌M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助學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退出現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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