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兵役登記,適齡青年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本人沒法在規定的時間親自前往登記,可委托他人進行登記。
2、初檢、初審,由鄉鎮、街道武裝部對應征青年進行身體初檢、政治初審,并將初檢、初審的結果上報縣征兵辦。
3、 體格政審,由縣征兵辦統一組織應征青年進行體格檢查。由縣征兵辦組織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政審。
4、走訪調查,政審通過以后,需要安排人員走訪調查。
5、審批定兵,由縣征兵辦根據體檢政審雙合格人員情況,擇優定兵。
6、張榜貼示,鄉鎮、街道武裝部到處貼示。
7、批準入伍,以上程序都無問題,批準入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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