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法判斷。1、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的,裁定駁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誤,或者適用法律有誤,或審判程序不合法,或證據不足等情況的,予以改判,或發原審判決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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