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于本機構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及其它業務經費。管理費標準,各地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設置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百分之二。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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