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死刑復核有改判的,只是存在極少數的特殊情況,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一、民事訴訟法170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是二審法院對于上訴案件,在經過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所作出的不同處理的規定。對于上訴案件,如果是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原判決裁定事實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則會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如果原判事實不清,會撤銷原判,要么發回重審要么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如果是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行政訴訟二審判決有哪些種類
當事人不服一審行政判決依法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后會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同種類的判決或裁定,現簡要歸納如下: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作出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判決。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存在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五、一審不予立案或裁定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或繼續審理。六、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七、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適用于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
三、法院判錯了怎么處理
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如果當事人認為終審法院判決仍然是錯的,可以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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