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傷殘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由單位負責;生病期間的工資待遇需根據國家和企業規定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合理操作。
法律分析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生病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的有關部門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有關的企業的規定才是問題解決的重要依據,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就要進行合理的程序操作,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結語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在工傷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嚴重傷情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傷殘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時,由所在單位負責。生病期間的工資待遇需根據企業規定,因此合理處理和遵循程序操作是維護個人權益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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