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共同出資購房,但只寫一方名字,離婚時登記方可主張房屋為個人財產。夫妻結婚后共同購買房產,無特別約定則為共同財產,需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可以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夫妻結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需要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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