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打架斗毆民事賠償糾紛的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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