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一般按土地成交價值40%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有三個過程:
第一是估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
第二是確定出讓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根據其產業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訂,形成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有意受讓人的出價低于出讓低價,政府將不予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三是批準過程。由于我國各級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不同的審批權限,所以,有的出讓土地的出讓價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確定權在有批準權的上級政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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