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收益是股東出資的基本目的,因此分取紅利是股東各項權利的核心。普遍的觀點認為股東要求分取紅利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潤,二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分紅。
(一)公司有可分配利潤
公司盈利是公司股東分取紅利的前提和基礎,在公司未盈利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分取紅利,實際上是分割公司財產,其性質相當于股東抽逃出資。當然,公司盈利也并非意味著公司股東就可以直接決議分紅,依照新《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潤之前還應當完成下列事項:1.繳納稅款;2.彌補虧損;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還應當按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分紅
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向股東分配利潤取決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目前存在爭議的是,當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做出分紅決議,或者決議不分配紅利時,股東請求分配公司可分配利潤能否得到支持。如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分紅,但股東對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的比例提出異議,要求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調整時,應當如何處理呢?
一、股東分紅權及其行權程序是什么?
股東取得紅利理屬當然,然而,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關鍵的是分紅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批準通過。換言之,股東取得公司紅利還應滿足一定條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體如下:
1、前提條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2、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
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分紅給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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