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執行令的簽發:執行死刑判決,須有死刑執行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2、法定期限內,由法定機關執行:執行機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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