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賭博罪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一、法律對于開設賭場罪的最新規定
刑法及賭博罪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據《刑法》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開設賭場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內容由 馮進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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