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
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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