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一、法院拍賣破產財產程序
1、破產企業清算組與有資質的拍賣企業進行接洽,說明破產企業財產權利瑕疵情況,拍賣前拍賣企業應如實告知競買人。
2、拍賣企業與清算組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3、清算組將破產企業財產編制拍賣物品目錄,拍賣企業根據拍賣目錄逐一核實。
4、拍賣企業根據拍賣標的性質與清算組協商確定整體拍賣、分拆拍賣、捆綁拍賣等具體事宜并確定拍賣底價。
5、拍賣公告與展示。
6、競買人登記。
7、舉行拍賣會。
8、標的物移交。
二、申請破產后需要還債嗎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宣告破產后,仍要以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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