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借條上并未約定該筆借款存在利息的話,是無法要求支付利息的。如果有要求的話,可以到法院以對方履行協議不完整起訴,要求對方還本付息(利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才會得到保護:受到司法保護的區間,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司法保護的區間,即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自然債務區間,即年利率24%到36%之間,這個區間的債務屬于自然債務,當事人自愿履行該區間的債務,法院不反對,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區間內的債務,法院不會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