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3年上海社保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下限調整為5975元/月。養老:個人8%,金額478元;企業16%,金額956元
失業:個人0.5%,金額29.88元;企業0.5%,金額29.88元
工傷:個人0%,金額0元;企業0.26%,金額15.54元
醫療:個人2%,金額119.5元;企業10.5%,金額627.38元
殘疾人保障金:個人1.5%,金額89.63元;企業0%,金額0元
合計:個人717.01元/,企業1628.8元,總2345.81元/月。按照上海最低繳納基數每個月費用在234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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