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是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人即法律意義上的人,也就是法律上賦予了他人類享有的部分民事 權利和義務 。法人是組織,組織必須有人來負責,因此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稱之為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 合同一方當事人 是法人時,合同只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都是可以成立的。因為一個單位的公章、合同章能夠完全代表一個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者是協議,有公司蓋章就足以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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