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和勞資糾紛的有效追溯期一般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糾紛不受限制,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請仲裁。勞資糾紛的追訴期也為一年,中斷和中止情況下重新計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消除原因后繼續計算。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分析
一、工資糾紛有效追溯期是多久
1、工資糾紛的仲裁時效一般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糾紛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提請仲裁。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資糾紛追訴期是多久
1、勞資糾紛追訴期通常是一年,具體理由如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工資糾紛的仲裁時效一般為一年,計算起點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然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糾紛不受此限制,而勞動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在一年內提起仲裁。同樣地,勞資糾紛的追訴期也通常為一年,計算起點與工資糾紛的仲裁時效相同。當事人主張權益、請求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時,仲裁時效會中斷并重新計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情況下,仲裁時效會中止,恢復后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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