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保質期是產品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懂a品質量法》規定,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注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存日期是指產品的最長保存期限,超過保存日期的產品失去了原產品的特征和特性,喪失了產品原有的使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保存日期的最后一天也稱為產品的失效日期。
《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產品的保質期不同于保存期,對同一產品,其保存期應當長于保質期。另外,對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并不一定意味著產品質量絕對不能保證了,只能說,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其質量不能保證達到原產品標準或明示的質量條件。對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可以通過質量檢驗,確定其質量,特別是安全性能指標。如產品沒有失效、變質而具有使用價值的,可以明示降價銷售。但產品一旦超過了保存期就絕對不能銷售了。所以消費者不要去購買超過保存期的產品,以防造成傷害。
一、生產者銷售者的哪些違法行為會受行政處罰?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
(4)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各種質量標志的。
(5)使用的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
(6)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7)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二、產品的三包期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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