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的規定以及董事會的職責。根據《公司法》第44、50、108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
法律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法律分別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結語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和職責分別有法律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決策機構,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一系列職權,如負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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