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議勞動者在平時工作過程當中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工資單、銀行工資賬單,工資卡等工資支付憑證;
2、用人單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員工身份的證件;
3、用人單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入職時所填的入職表等記錄證明;
4、請假條、考勤記、報銷單據、派工單、開會通知、會議記、加班證明等;
5、在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
6、在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7、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
如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時,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證明:
1、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當中的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
2、收集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文件以及勞動者代表單簽訂的各種合同;
3、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等來為自己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