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傳喚意味著什么
1、意味著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傳喚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取保后檢察院傳喚幾次
取保后檢察院傳喚幾次在法律上沒有規定,要根據實際審理需要而定,取保候審后被檢察院傳喚是正常情況。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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