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簽的工傷賠償協議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協議中賠償給付數額不當的,協議的訂立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給付數額不當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請求予以變更。
一、如何認定交通事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的效力?
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
“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后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并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
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賠償協議的話,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也有可能出現無限或者可撤銷的情況。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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