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董事退出需按公司章程規定遞交辭職信,但若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仍需履行義務?!豆痉ā芬幎ǘ聭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不得受賄、侵占公司財產。
法律分析
關于掛名董事如何退出,具體的規定是什么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遞交辭職信、批準。但是如果退出會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新改選的董事就任前,仍然應該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義務?!豆痉ā返谝话偎氖邨l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拓展延伸
掛名董事退出的程序和條件
掛名董事退出的程序和條件取決于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而言,掛名董事可以通過書面申請向公司董事會提出退出請求。程序通常包括提交正式辭呈、與董事會進行討論和決定、通知公司股東和相關部門等。退出條件可能涉及董事任期屆滿、健康狀況不佳、個人原因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況。此外,退出時還可能涉及相關責任和權益處理,如股權轉讓、解除承諾或合同等。具體程序和條件應根據公司章程和適用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指導。
結語
掛名董事退出的程序和條件取決于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而言,掛名董事可以通過書面申請向公司董事會提出退出請求。程序通常包括提交正式辭呈、與董事會進行討論和決定、通知公司股東和相關部門等。退出條件可能涉及董事任期屆滿、健康狀況不佳、個人原因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況。此外,退出時還可能涉及相關責任和權益處理,如股權轉讓、解除承諾或合同等。具體程序和條件應根據公司章程和適用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監 事 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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