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超出后的賠償得不到嗎?
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陳某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存在明顯的過錯,由此導致的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法律后果亦由陳某自行承擔,故法院裁定駁回陳某起訴。
此外,陳某雖未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提起申請導致無法被認定為工傷,但其仍可基于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向**公司主張權利。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來說,陳某現在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雖然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但因陳某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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