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次,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程序時間期限是多長時間?
首先,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次,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的程序有哪些?
工傷認定的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
2.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后,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
4.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確認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嗎?
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傷害職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即勞動關系存在的確認不應是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認定工傷需要先確認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傷。
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職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為: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并不只是指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而是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即可,包括書面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從這一角度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職權,并且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的確認只是認定工傷的一個審查步驟,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的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中單位的舉證期限是多長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舉證。 該內容由 張嬌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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