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或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后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有: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4、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因此,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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